某五金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污,三人判处有期徒刑,被判赔177万!

发布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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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2018年12月17日,海珠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唐某、杨某、黄某三人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用177万余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金妹子近日获悉,
某五金加工厂,
私设暗管违法排污,
被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移送检察院。
该案也是广州海珠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事件回顾

  近日,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提起的海珠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珠区法院一审宣判。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海珠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杨某、黄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同时判令三被告共计赔偿177万余元,并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或者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唐某、杨某、黄某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从2012年6月开始,唐某从黄某处租得广州市海珠区某大院的厂房开设五金加工厂,后自建五个除油除锈清洗池,聘请杨某操作除油除锈工艺,对五金半成品来料进行除油除锈加工。在生产过程中,将除油除锈池中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至厂外。黄某在明知该厂没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的情况下,对该厂污染环境的行为放任不管,直至2018年4月被广州市海珠区环保局查获。

  经广州市海珠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废水中含有铜、锌、镍3种重金属,且锌的排放浓度为37.7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的11.6倍。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该厂非法排放废水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177万余元。

  案发后,海珠区检察院民行科、侦监科检察官提前介入环保、公安勘查现场,并针对是否构成犯罪、能否提起公益诉讼、证据固定与收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事项提出意见。环保部门依法对五金加工厂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海珠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唐某、杨某、黄某三人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遂以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海珠区法院起诉。

  鉴于无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8年12月17日,海珠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唐某、杨某、黄某三人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用177万余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杨某、黄某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未采取任何防污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除油除锈池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至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三被告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在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结合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时间等因素做适当区分。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予以采信,认定本案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合计177万余元。

  紧固件行业对环境的影响

  紧固件生产对环境有较大的污染,主要包括生产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水、粉尘、油烟(雾)和噪声等,虽然与造成大气环境恶化的大型污染源相比,这部分污染量所占比例较小,但它是造成车间内劳动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

  高强度紧固件调质淬火后表面沾有很多油污,即使经过清洗后再回火仍有不少油烟。多工位联合冷镦机、双击整模冷镦机每天开机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冷却油液挥发大量油雾,避免不了操作工人在污染的空气中劳作。

  紧固件制造的前处理和成品表面处理酸洗、电镀过程中,酸雾有害气体长期排放,钝化六价铬有毒、刺激性和腐蚀性对大气和人员的威胁较大,铬渣是一种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液,可直接威胁水源地安全。
  
  冷镦机、冲床、搓丝机的噪声都超出90分贝以上,对环境和人员身体的危害也不少。

  总体来说,紧固件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因素有:工业毒物、粉尘、噪声、工业废水,可通过雾气、粉尘、油烟进入人体呼吸道、消化道。呼吸道的吸入是最主要的危险途径。通风是降低工业毒物的污染和粉尘污染的手段,机械通风是常用的有效措施。噪声使人刺耳难受,会引起多种疾病,降低劳动生产率,降低工作质量,容易引起工伤事故。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减轻机器的摩擦噪声,可通过增加润滑来降噪,安装阻尼材料替代金属材料降噪。

  金蜘蛛紧固件网认为紧固件企业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重视清洁生产,资源和环境问题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巨大挑战。为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是基本的国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和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生产性毒物噪声等进行定期监测,从源头上保证紧固件企业对环境保护目标的落实。当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项通行标准时,将对所有紧固件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当今中国生态环境“警示图”向我们发出了告诫,为了子孙万代,需要环境友好,方能使紧固件经济更有活力,具备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趋势。

  新《水污染防治法》加大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的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二是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是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尤其加大了对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一,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如果私设暗管,还具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依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即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三,如果违反企业私设暗管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给予人身拘留,如果私设暗管,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让排污者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第一,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规定了共同诉讼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制度,第八十八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为了有利于解决水污染民事纠纷,为民事纠纷提供有效的证据,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来源:检察日报,金蜘蛛紧固件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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